那么
熊某的诉求是否合理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决的呢
法院判决
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彩礼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主要是男方给女方。
这起案件中,熊某和刘女士均认可双方只是在谈恋爱,还没有到谈婚论嫁的程度,故他们之间的行为应为一般的赠与,而不是彩礼。双方的赠与财产均已交付给对方,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并生效。熊某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被全部驳回。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因为认定为一般赠与
熊某向刘女士讨还赠与财礼
法院不予支持
那是不是说情侣间的赠与
都不应该讨还呢?
法官提示
男女恋爱期间,双方没有特定的法律义务,小额财物赠与、日常消费支出以及具有特殊含义的赠与,例如“520”、“1314”等转账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大额财物的赠与,应区别于一般的赠与,大额赠与是基于恋人关系而发生,往往是一方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恋爱关系终结,赠与人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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