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谭某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共计1941.95万元,未退还共计1705.89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文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谭某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具有退还部分赃款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未退还的公款应依法予以追缴。
该案经法庭审理,田林县人民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