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黑龙江省房产中介存量房交易应开资金监管账户

2018-12-06 10:48  编辑:姜继周  来源:生活报

  生活报12月6日讯 日前,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联合下发通知,要求经备案且为交易双方委托代理存量房交易贷款业务或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12月10日前在银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要求,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加快推进落实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服务制度,进一步监督指导房地产经纪机构严格规范与房地产经纪活动有关的公示制度。严格落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各项政策要求,经备案且为交易双方委托代理存量房交易贷款业务或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于12月10日前在银行开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

  通知指出,开展存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应积极配合房地产经纪公司开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建立和完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相关制度,规范账户开立、储存、监管和支付流程,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款专用,通过房地产经纪公司办理的存量房贷款业务,首付款资金未落实的,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审批发放贷款。

  通知强调,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各分支机构、黑龙江银保监局筹备组及各银监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诉举报线索按职责分工互相推送并及时进行查处。对仍未按政策要求执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银行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罚,并进一步采取约见单位负责人、通报、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对象等措施进行监管。

  名词解释:存量房

  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债权人手上的房屋、个人手上的房屋(未居住过的)、法院查封的以及中介代理人手中的房屋等五大块,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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