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操作?北京某公司一品牌总监,入职试用3天就被解雇。该员工愤而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终法院一锤定音,试用期双方尚未建立信任基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能支持。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张某于2020年5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任职品牌总监,双方签有期限为2020年5月18日至2023年5月17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固定薪资标准为税前50000元,转正后加入绩效。
2020年5月21日公司向张某出具了解约声明,以其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其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公司与张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22988.51元。
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是否合法及双方是否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争议焦点一,公司以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仅列明“上班时间非固定打卡,以完成任务为主”,而未将任务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公司主张张某存在策划方案没有人认可、宣传页面没有人转发、调整工作3次以上没有效果以及全员工作不和谐等,但未据此提交其公司预设的客观标准。现公司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公司为张某设定的工作目标,由此其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公司所持的张某不胜任工作、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