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在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购买某品牌花生油5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购买上述商品,回家后发现5桶花生油均已过期一个多月。汪女士便以该花生油超过保质期为由,向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
监管局立案调查后,认为某超市确实存在经营销售过期食品(花生油)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超市进行了罚款。汪女士认为某超市的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其进行赔偿,因协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价十倍的赔偿金4500元。
某超市辩称,首先市场监管局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故没必要再进行赔偿;还称汪女士是为了索赔,明知花生油过期才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