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医院异议出具复函
针对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的异议,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机构复函称,该中心受理法院委托该案原告诉被告医疗损害鉴定一案,聘请了肝胆外科及普外科两位相关医学专业的主任医师参与鉴定,在该案医患双方陈述会上询问了相关问题,并现场向医方指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过错。医方术前无足够影像、病理学依据,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对张老太作出‘胰腺癌’的诊断,其诊断缺乏依据,从而导致选择手术治疗方案不妥,医方在对她的手术探查中,未见胰腺有明显肿块和病灶时,未对胰腺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探查(如术中超声检查、术中穿刺病检)以明确诊断,在无任何医学证据证明有全胰腺切除手术指征的情况下,又未履行告知义务并终止手术,错误地实施全胰腺切除,最后导致被鉴定人肝功能衰竭死亡,“本中心出具的这些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准确客观,不存在被告提及的重要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足问题。”
针对这样的情况,被告则称,该鉴定中心针对他们质疑出具的复函,没有全面、实质地回应质疑要点,且无论是鉴定意见还是复函,该鉴定中心均未写明或罗列任何鉴定依据(医学文献、诊疗规范),“出具鉴定意见完全凭借主观臆断,有失公允,我们对这些鉴定意见以及复函均不予认可。”
被告称,他们不应承担患者张老太损害后果的过错赔偿责任,“医学是自然科学,医疗领域充满着未知与变数,医务人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医疗机构只能尽力而为,恳请社会给予理解,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病情,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医院担责8成赔偿47万余元
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审理查明了此案的相关事实,对被告的诊疗行为与张老太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分析评判称,结合在案证据,认定被告在对张老太的诊诊疗过程中确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被鉴定人家属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张老太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即被告在对她的诊疗活动中存在一定过错,是她死亡的部分原因,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实际情况,该院确定本案应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此次医疗事故造成张老太死亡的结果,原告作为她的近亲属,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予支持,根据损害结果,该院酌定支持10万元,原告主张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2022年1月11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一审宣判称,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向原告赔偿包括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种费用共计47万余元。
据悉,一审宣判后,张老太的家人和医院均不服,已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