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称医院的责任参与度最高9成
张老太的家人向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起诉后,还提交了鉴定申请书。
2020年5月25日,该院委托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就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对张老太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
同年8月10日,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医方术前仅凭外院PET-CT检查报告即对张老太诊断为‘胰腺癌’,术前无足够的影像、病理学依据(术前MRI未见胰腺肿块,ERCP创检未见肿瘤细胞),术中探查未见胰腺有明显肿块、病灶时,未及时告知她家人并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同时亦未进一步评估术前手术方式选择是否合适,张老太系高龄、有高血压病史,在无明显恶性肿瘤组织学证据下,行“全胰切除术”,手术创伤巨大且对她的全身营养代谢及水电平衡产生严重影响,其死亡与手术方式的选择有一定关系。
该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是,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在对张老太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诊断依据不足,手术方式选择不妥,对于手术方式的选择未与她家人进行充分沟通,术中未发现病灶时没有对手术方式进行重新评估的过错,医方的过错与张老太的不良治疗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责任参与度为61%至90%。
医院辩称已尽积极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
2021年11月10日,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答辩称,他们对患者张老太的诊疗过程十分重视,对她的治疗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已尽到积极的诊疗义务,诊疗行为无过错,张老太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任何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同时还辩称,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那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事实不清楚,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无法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该医院称,患者张老太因上腹不适、消瘦及体检发现胰管增粗入院,既往合并较严重糖尿病,患者的影像学检查报告显示胆管、胰管显著扩张,胰头区肿物,胰体尾明显萎缩,胰腺癌肿瘤标志物升高。
她在外院接受了PET-CT检查,检查结果提示胰头及胰体高代谢病灶,临床表现符合胰腺癌的临床诊断标准,医院对她的术前诊断正确,秉持严谨的态度进行术前最全面的检查,依据充分,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术前诊断缺乏依据与客观事实不符。
另外,患者张老太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医院对她的手术方式选择正确,术前告知充分。她胰头及胰体尾均有高代谢灶,胰体尾已经明显萎缩(提示无功能),既往又有较严重糖尿病,具有明确的手术指征,出于肿瘤根治性及手术安全考虑,医院选择为她实施“全胰切除术”是合理的。
同时解释说,针对胰腺癌,国内外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教科书、临床指南或者专家意见建议行术中活检后根据活检结果再实施根治性手术。胰腺癌是中心部的导管起源腺癌,尤其是合并慢性胰腺炎的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这类导管内微小癌变情况下根本不可能凭术中触摸及肿块来决定是否实施切除。现今临床实践中,5%至10%的患者在接受该项手术后活检病理良性。因此,鉴定机构根据活检结果反推医院过错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讲,张老太术后病理结果确定为胰腺导管内乳头状粘液瘤,属于癌前病变,权威文献报道其癌变率达30%。她瘤体大于3cm、胰管最宽处扩张10mm、肿瘤升高、胰腺萎缩,根据国内外各大临床指南,均推荐根治性手术方案。
该医院还答辩说,他们已向患方详细告知老年患者接受该项手术的医疗风险、术后病理良性可能、术后各种并发症,同时提供了保守治疗、替代治疗方案供患方选择。患方已全面知悉这些风险,并同意选择积极手术方案进行治疗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风险。
庭审时,该医院还称,《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有误。患者张老太的死亡原因为不明原因肝衰竭,但其死亡前的多次CT复查结果显示其肝脏血供、吻合不存在问题,且“全胰切除手术”主要的远期并发症是严重糖尿病、营养不良,从而导致的心肺功能不全或者感染等,并非快速发展不可逆的肝衰竭。患者术后三个月出现的肝衰竭原因可能与其所服用药物有关,与其接受的“全胰切除手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