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某合作社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市场监管部门近日接举报线索,对某农业合作社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为社区隔离在家居民以套餐形式提供各类蔬果。其价目表只显示了品类,规格重量用“只”“根”等标示,没有标明具体重量克数,也无总重量体现。
当事人在前期已有居民提出套餐应明示具体规格的情况下仍未改正,模糊标价,致使居民多次投诉量价不符,涉及多个民生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从重处以5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