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2018-12-25 14:13  编辑:杨禹  来源:生活报

  针对养老账户的继承、转移,职业年金的缴纳等市民关注的问题,24日,哈尔滨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相关人员对此进行了详细解答。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也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档案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外人员等,其存档、工作期间能否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档案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委托管理的高校毕业生、在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外人员等,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存档、工作期间不能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保缴费的,缴费期间可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

  问:个人账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和转移?

  答: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流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问:职业年金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答: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从2014年10月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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