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方正一运管站稽查队长滥用职权强迫交易 判六年罚五十万

2018-12-20 16:44  编辑:杨禹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12月20日讯 (记者 佘雨桐) 按照哈尔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部署,20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方正县人民法院对丛某等7人涉恶势力犯罪组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丛某等人获刑一年三个月至六年,并处罚金。

公开宣判现场。图片由法院提供

  2002年4月起,丛某任方正县运输管理站稽查一队队长。2012年,李某、孙某调入稽查一队担任队员。2012年,丛某与妻子赵某承包了方正县天门乡天源加油站,赵某负责加油站的进油、结算、赊欠统计等工作。

  丛某要求李某、孙某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拦截、查扣在方正县内从事运输业务的翻斗车,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要求车主及司机前往天源加油站加油。

  2013年,丛某、赵某出资购买一辆流动加油车停靠在方正县方正镇东岗汽配城后院车库内,并允许前往加油的翻斗车赊欠油款。对在方正县境内营运但不来加油及通过赵某统计欠条,加油间隔时间长的翻斗车车主及司机,丛某便指使他人打电话催促,并进行言语威胁。对经过催促仍不积极加油的车主及司机,丛某便指使李某、孙某对这些车辆拦截、罚款,迫使车主及司机前往加油站及加油车加油,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先后强迫被害人曹某某、王某某、邵某等人交易金额476270元,因王某某拖欠加油款,丛某强迫将王某某价值14万元的两台翻斗车以7万元的价格强行抵押。王某某在支付前三个月利息1050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直至案发,车辆一直处于丛某控制下。

  经查,2012年至2018年7月,丛某在担任稽查大队一队队长期间,对违章车辆处罚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擅自突破处罚幅度,降低罚款数额进行处罚。违章车辆应处罚金额644500元,实际处罚金额203200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41300元。

  方正县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丛某犯强迫交易罪、犯滥用职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判处赵某、李某、孙某等6人三年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人民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扣押在案的翻斗车依法返还被害人王某某。

评论

— 滚动新闻 —

— 图片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