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第二十七批交办案件办理情况(下)

2018-07-18 08:55  编辑:李玥  来源:黑龙江日报

  2018年6月27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省转办第二十七批次,共219件举报案件,其中重点案件92件,已办结87件,受理编号为2818、 2819、2820、2822、2823、2824、2825、2826、2827、2828、2829、2830、2831、2832、2833、 2834、2835、2836、2837、2838、2839、2840、2841、2842、2843、2844、2845、2846、2847、 2848、2849、2850、2851、2852、2853、2854、2855、2856、2857、2858、2859、2860、2861、 2863、2864、2865、2866、2867、2868、2869、2870、2871、2872、2873、2874、2875、2876、 2877、2878、2879、2880、2881、2882、2883、2884、2885、2886、2887、2888、2889、2891、 2892、2893、2894、2896、2897、2898、2899、2900、2901、2902、2903、2904、2905、2906、 2907、2908;未办结5件,受理编号2821、2862、2890、2895、2909。第2866至2909号案件办理情况如下:

  四十九、受理编号2866号:“永安镇永安焦化厂无任何环保设施,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硫等废气直排,焦炉排放黄色气体并伴有粉尘,污染空气;生产废水直接排入自然沟(自然沟紧挨厂区东侧)。目前该厂仍在生产,举报人曾向县里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未得到解决。”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生产废水直接排入自然沟(自然沟紧挨厂区东侧)。”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7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鸡东县政府责成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工信局、永安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该企业建设有污水处理站1座,污水处理量50立方米/小时,处理站工艺为A/ O法,备有3000立方米事故水池1座,有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用于熄焦,循环利用不外排。企业位于永安镇永平村南部,是此区域最低洼处。厂外北部有1条自然排水沟,自北门院墙流入厂区至厂区东侧,此处地势低洼无法自然排出。遇到急雨天气,如不及时排出,大量雨水将涌入厂区,流入焦炉地下室,面临焦炉灭火停产风险,因此雨天必须用潜水泵强行将雨水排入下游自然沟渠。排水沟流入的是雨水和厂外家属区及永平村居民生活污水,夹带部分生活垃圾。经现场检查,并无生产废水排入此沟。2018年6月28日,鸡东县环境监测站采集沟内水样送鸡西市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焦化企业产生的特征污染物挥发酚和氰化物未超标(此两项污染物指标符合饮用水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受理编号2867号:“举报人曾来电反映大兴镇石雨村和阿拉新村每村开垦两千亩草原问题,6月23日当地政府公开通报的调查结果称“情况属实,追究监管草原相关责任人,恢复草原生态”,但截至目前未见行动,要求尽快恢复草原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6处草原分别是:阿拉新村的大减八楞、阿拉新村的东南小甸子、阿拉新村屯周边、时雨村的北甸子、时雨村的东大洼塘子、时雨村的大泡子等6处地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7日,泰来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大兴镇政府进行了实地踏查。经核实,信访反映的五个地块的地类为草原。经县畜牧局初步排查,阿拉新村的大减八楞、阿拉新村的东南小甸子、阿拉新村屯周边、时雨村的北甸子、时雨村的东大洼塘子、时雨的大泡子6个地块周边被开垦草原总面积759.5亩。其中:有27亩草原由阿拉新村村民王玉华开垦并耕种;时雨村被开垦的草原由村民盖洪山耕种244.5亩、村民赵玉国耕种135亩,其余353亩未找到当事人。

  泰来县草原清查成果是2018年5月11日召开的第4次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18年5月17日上报齐齐哈尔市畜牧兽医局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畜牧兽医局审核通过,由县政府发布公告,才能执行。由于盖洪山、赵玉国、王玉华等人耕种的草原,在草原清查前皆为开垦未利用土地耕种,所以不具备移交条件。

  对被违法开垦的759.5亩草原,泰来县责成县畜牧局和大兴镇政府于2018年7月15日前依法恢复草原植被,责令大兴镇政府按照《泰来县2018草原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8〕55号)要求,对所有划定的草原进行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违法开垦的草原禁止继续耕种,于2018年7月15日前退耕还草。

  调查组通过调查了解相关部门和人员,2017年市、县两级环保部门未开展过航拍定位勘察工作,大兴镇政府也未在信访人所指的6处草原开展过清理工作。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泰来县大兴镇畜牧站站长高维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泰来县大兴镇阿拉新村民兵连长韩崇利,泰来县大兴镇时雨村村委会主任李佩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十一、受理编号2868号:“举报人曾来电反映的宁江乡光荣村林地(林权证编号2300178816)出售给白某某后被毁坏问题,当地水务局就此问题曾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1月16日林业局肖某某称此处为护堤林属合法栽种。举报人要求查明此处土地性质,并按照土地性质恢复土地功能。”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50号、第十四批第1426号、第二十四批第2529号、第二十五批第268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二、受理编号2869号:“北林区嘉美小区使用小锅炉供热,冬季供暖期间冒黑烟。举报人要求取缔小锅炉,并入热网。”

  此案件已于第十九批第2034号、第二十一批第2207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三、受理编号2870号:“一是安兴水库南侧有人圈占湿地130多万平方米,其中40万平方米湿地被开垦改为水田,由电报村黄某某外包他人谋利,另外90多万平方米湿地被安兴水库职工圈占。二是安兴水库东侧有人圈占湿地10余万平方米,其中4万平方米湿地被开垦改为水田,由水利站张某某开垦种植并发包盈利。三是安兴水库大坝西端北侧500米处一铁皮房附近,水利站吴某破坏湿地种植水田,占地面积7000多平方米。四是安兴水库头道闸门东500米处,水利站吴某在大堤边挖深沟养鱼,威胁大坝安全。举报人6月初曾来电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布的调查结果不实,要求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依法惩治不法分子,恢复湿地生态环境。”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15号、第二十三批第2478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四、受理编号2871号:“一是古龙镇德胜村草原被肇源县种畜场派出所蔡某某开垦为水田,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2016年8月8日大庆市环保局现场测量,认定“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沼泽地,面积为918亩,目前该地块养殖河蟹和种植水稻”。举报人认为肇源县涉嫌造假,要求进一步查实上述问题。二是孙某盗伐古龙镇德胜村3趟树带林木,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当时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397号、第十八批第189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五、受理编号2872号:“郭某在七虎林林场四人帮(地名)区域内毁林开荒近3000亩,破坏湿地挖掘鱼池20亩。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和湿地。”

  (一)基本情况

  七虎林林场为国有林场,隶属于虎林市林业局。四人帮(地名,下同)有七虎林林场在册的林辅农田近1000亩。此林辅农田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虎林市林业系统按当时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搞好资源二次开发、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进行二次创业政策,为解决林场职工生活生存问题而利用荒地(无林地)开垦出来的耕地。现这些林辅农田都实行了承包。所谓的鱼池是耕地附近的蓄水塘,未对外发包,主要用于周围农田灌溉蓄水使用。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7时,虎林市接到此信访转办件后,确定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市长刘明洋包案,分管生态环保副市长盖凤程亲自督办,责成虎林市林业局牵头(包案部门)立即进行调查处理。2018年6月28日8时30分,市林业局组织专业人员会同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前往七虎林林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2018年7月1日上午,刘明洋副市长带领市林业局、市环保局、七虎林林场等单位再次深入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

  经调查,四人帮属于七虎林林场东沟林营段职工驻地,在该处有七虎林林场在册的林辅农田近1000亩。其中,王庆祥承包农田533.45亩,沈佩民承包农田404.5亩,郭锡信承包农田20.6亩。此林辅农田为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虎林市林业系统为应对自身危困现状,按当时以副养林、以农养林政策,旨在解决林场职工生活生存问题而开垦的。开垦前地类是荒地,不是有林地。自2011年开始,为全面掌握林业资源状况,避免毁林毁湿,七虎林林场国有林地全面纳入省林业厅卫星遥感技术监测范围。通过判图比对,目前未发生毁林毁湿情况。市林业局也多次组织技术人员前往七虎林林场耕地进行检查,未发现毁林毁湿开垦现象。此外,四人帮附近的东沟管护站有管护工人郭锡信,此外附近再无郭姓人员,其仅承包林场耕地20.6亩,未发现该郭姓工人有鱼池及其他耕地。

  经核查发现,在四人帮附近有1个面积约6亩的水塘,该水塘是多年前七虎林林场职工为种地灌溉,利用小河沟地形而拦水筑起的简易蓄水塘(现由于水田改成旱田而很少使用)。目前由林场职工沈培民占用,并于2018年春季进行了简单清淤护坡,计划用于水产养殖,不存在破坏湿地挖掘鱼池20亩的情况。

  下一步,市林业局和七虎林林场将进一步加强管护力度,有效保护森林湿地资源,防止毁林毁湿开荒和私自修筑设施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七虎林林场职工沈培民占用的蓄水塘由七虎林林场收回并暂停使用,限期整改。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六、受理编号2873号:“双和村罗某某破坏100多亩江边湿地,准备开垦耕地,目前正在破坏湿地。举报人要求制止罗某某的破坏行为并恢复已破坏的湿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双合村100亩江边湿地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双合村坝外的嫩江行洪区范围内,面积约为41.7亩。土地权属为双合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现状调查数据库地类为草地。按2015年9月市政府下发的《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相关事宜的公告》,该地段属于保护区的实验区范围。此地块2010年前未耕种,2010年后,由外来人员吴景彬等人将此地开垦成耕地。由于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2015年双合村村民罗纯泽等人以保护双合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角度,强行收回了该土地使用权,并于当年继续进行耕种。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建华区责成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建华国土分局,并协调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处进行现场调查。经建华国土分局相关人员核对土地现状用途数据库(2007年),该地块原始地类为草地(41.7亩)。2015年9月,市政府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相关事宜的公告》,该块土地已经位于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实验区范围内。

  根据黑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林业自然保护区内毁湿(林、草)开垦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林发〔2018〕80号)要求,建华区研究决定在2018年12月底之前,对该地段范围内私自开垦的耕地全面停止继续耕种,并按要求制定恢复治理方案。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七、受理编号2874号:“林口车站上方居民生活区的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排北大河,污染河水,问题已存在多年。”

  (一)基本情况

  林口县建成区共11平方公里,城市地貌南高北低,镇内最低点在城市北端,由西至东贯穿牡佳铁路线一条、北大河(鲶鱼河)一条。城市雨水穿过铁道汇入北大河(鲶鱼河),城市污水穿铁道后通过管网收集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北大河(鲶鱼河)共有泄洪口5处。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2018年6月28日,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立即对北大河(鲶鱼河)沿线5处泄洪口进行现场排查。经调查,北大河(鲶鱼河)3号泄洪口确有污水排出。原因是3号泄洪口上游400米处的泄洪沟与污水管网交叉,近两年冬季因冻胀原因开春时污水管网常有破损处,每年春季开化后均会有少量污水跑漏至泄洪沟中。每年5月底至6月初,县住建局均会组织人员对破损的排污管网进行维修。今年为彻底解决此问题,县住建局聘请专业设计人员开展了专业设计,并于2018年6月24日组织施工单位入场施工。本次调查时工作组现场发现施工队伍正在维修改造此次泄漏的泄洪沟和污水管网,但并未对跑漏的污水进行有效截阻,县住建局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施工队伍立即对跑漏污水进行了截阻,当场解决了污水跑漏问题。目前,施工单位正在对泄洪沟与污水管网交叉口进行技术改造。住建局当场对施工队伍进行了批评教育,施工单位承诺在今后的施工中坚决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下一步,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将全面排查林口镇内居民生活污水排放设施,并加强日常巡察,及时发现排污管网漏污情况,及时维修处理,确保生活污水全部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避免生活污水直排污染河水的问题再次发生。

  (三)问责情况

  无。

  五十八、受理编号2875号:“利民污水处理厂、利林污水处理厂、利民开发区一号排水泵站等三家单位向呼兰河直排有毒污水,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排放污水过程中,严重污染地下水(当地居民饮用水水源),致使当地居民30余人因此患癌症死亡,经第三方检测,当地居民饮用水严重超标。举报人多次向督察组反映,问题一直无人解决。”

  此案件已于第六批第304号、第十七批第182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五十九、受理编号2876号:“永源镇永和村九组姜家油坊屯有一养猪户饲养3000多头垃圾猪,距离附近居民住宅不足40米,养殖期间排放大量粪污,污染地下水,造成附近树木被淹死,污水最终流入松花江;散发异味,严重污染周边空气,距永和村九组2公里以外的民主乡光明村城子沟屯、聚源乡城子屯同样遭到污染。同时,该养猪场存在占用耕地问题。”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5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六十、受理编号2877号:“近日,穆棱市环保局网站通报了穆棱市宏旭实木有限公司污染问题的处理意见(受理编号1020号信访件),举报人针对处理意见提出以下异议:一是针对污水问题,通报称“2017年至今停产,没有偷排,没有矿砂倾倒现象”,举报人称矿砂倾倒现场已经被掩埋,怀疑相关部门提前向该企业通风报信,存在不作为问题。二是针对扬灰问题,通报称“长久堆放,无需苫盖”,举报人认为通报不实,该企业至今没有苫盖砂石和残土。三是针对破坏植被问题,通报称有批文,举报人要求公示相关手续。四是针对草原问题,通报称“此处是企业用地,没有占用草原,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举报人称此处原来是草原和耕地,要求公示相关手续。五是关于沟渠问题,通报称“公司为了明确界限,所以挖沟”,举报人认为该说法不合理。”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一批第102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穆棱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长刘德胜签批,要求“逐项核实、查清查透”。2018年6月29日上午10点20分,副市长都业宁带领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土局、河西镇政府主要领导到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勘察现场。2018年6月29日上午11点30分,调查组立即研究处理案件。

  1.关于“针对污水问题,通报称“2017年至今停产,没有偷排,没有矿砂倾倒现象”,举报人称矿砂倾倒现场已经被掩埋,怀疑相关部门提前向该企业通风报信,存在不作为问题”的问题调查情况。

  2018年2月26日,穆棱市环保局接到河西镇双星村村民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三位村民上访,反映“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尾矿渣,污染百草沟支流,尾矿渣堆放离李某某家太近,不到50米,致使空山水流向李某某家”。接访后,穆棱市环保局指派副局长穆利带领监察人员,于当天下午即到现场调查。经查,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开始季节性停产维修,至调查时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无偷排污水和倾倒尾矿渣行为。上访人所反映的水沟两边堆放的黑色渣土和冰,系穆棱市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应个别村民请求,为防止延流水侵害院落,疏通小河沟时清理出的沟底黑泥和碎冰,而非该企业倾倒的尾矿渣。小河沟里的流水是冬季山间暖泉流出的延流水,而非企业排出的污水。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当时处于停产状态,不产生废水,尾矿库里存的少量废水已冻结成冰。鉴于这种情况,穆棱市环保局于2018年3月20日上午,协调市水务局和河西镇政府相关人员,在河西镇双星村村委会上与上访群众举行了见面会,回复上访群众反映问题调查结果,同时答复和解决了村民提出的新问题,会后,市环保局给上访群众出具了书面处理意见。2018年5月30日,双星村村民朱某某和何某某到穆棱市环保局反映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倾倒尾矿渣。2018年5月31日,穆棱市环保局指派监察人员到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周围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在厂区用地上倾倒的是回填砂土,没有发现尾矿砂。于2018年6月1日用电话向举报人朱某某答复检查情况,朱某某对检查结果不认可。市环保局与朱某某协商,请他或委派人带领监察人员到现场指认,朱某某说他在哈尔滨外出,暂时回不来,遂委派何某某带领指认现场。2018年6月5日,市环保局副局长穆利带领监察人员和何某某一起到现场指认,所到之处都是企业的回填砂土,依然没有发现尾矿渣。

  2.关于“针对扬灰问题,通报称“长久堆放,无需苫盖”,举报人认为通报不实,该企业至今没有苫盖砂石和残土”的问题调查情况。

  经现场调查和询问证实,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厂区内用于回填的砂土已经按要求摊平压实,企业承诺将在平整场地上随时用洒水车洒水降尘。该企业于2018年6月23日开始运矿石,在该公司车队北侧的平整场地上堆放了大约1万立方米的矿石,有苫盖计划,苫盖材料已经购买,6月30日前即可完成苫盖。对于平整场地形成的斜坡,该企业已经开始用块石垒砌护坡,2019年10月份前可以全部完成石砌护坡,还有一部分斜坡于2019年春季完成植树绿化。

  3.关于“针对破坏植被问题,通报称有批文,举报人要求公示相关手续”的问题调查情况。

  为了让上访群众满意,让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周围居民了解企业用地的真实情况,市政府责成市环保局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网上公示宏旭石墨有限公司的用地审批文件,责成河西镇政府将宏旭石墨有限公司的用地审批文件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双星村公示板上公示。同时,组织机关干部和社区干部,到双星村村民和光义矿职工家入户走访,深入了解群众诉求,说明实际情况,让广大群众了解事实真相。2018年6月30日,在市政府网站和河西镇双星村公示板上公示了宏旭石墨有限公司用地审批文件以后,河西镇和光义社区组织机关干部到双星村村民和光义矿职工家入户走访,向广大群众宣传介绍宏旭石墨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审批情况、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和发展情况,深入了解群众的其他诉求。针对广大群众比较关心的饮用水问题,市政府拨付了专款,把双星村村民和光义社区职工的自来水管线埋层较浅的部分进行了改造,防止再次发生冻害,保障广大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同时,水务局和河西镇政府为老高碳片区居民打的饮用水备用机井正在施工中。经调查了解,群众比较满意。

  4.关于“针对草原问题,通报称‘此处是企业用地,没有占用草原,并通过相关部门批准’,举报人称此处原来就是草原和耕地,要求公示相关手续”的问题调查情况。

  市政府已安排市环保局和河西镇政府,于2018年6月30日前,分别在政府网站、双星村公示板上公示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0048813)、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关于《关于对黑龙江宏旭石墨有限公司使用八面通林业局林地认定的请示》的复函(黑森资函〔2017〕3号)、采矿许可证(黑采证材字〔1989〕第260号)、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局《关于对穆棱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工作协调小组协助调查的复函》(八林局函〔2018〕7号)等文件的全文。同时公示2018年6月28日由穆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老高碳水井水质完全达标的化验报告。

  5.关于“五是关于沟渠问题,通报称‘公司为了明确界限,所以挖沟’,举报人认为该说法不合理”的问题调查情况。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已在黄土带上采取了绿化措施,播撒了草籽,并且将于2019年春季栽种绿化树苗。穆棱市将于2018年6月30日前,在政府网站和双星村公示板上公示宏旭石墨有限公司取得的黄土带用地批文,同时公示由八面通林业局出具的宏旭石墨有限公司没有超占林地的说明。

  下一步,穆棱市将责成相关部门督促企业尽快将存在问题整改到位,做好防水土流失和扬尘,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一、受理编号2878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共和村有人毁林问题,近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但问题至今无人处理。”

  此案件已于第五批第232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2018年7月5日,办理情况在大庆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公示。

  六十二、受理编号2879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长岭街道新民村成功养猪场污染问题,近日哈尔滨政府网站通报了此问题的处理意见。举报人对通报内容提出以下异议:一是处理意见称“死猪尸体是无主尸体”,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实际情况是该养猪场用铲车将猪掩埋且当时有环保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现场指挥;二是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清理现场,举报人认为应该由养猪场负责人清理现场;三是通报称该养猪场的“排污设施是防渗透的设施”与事实不符。举报人要求进一步查处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十五批第1545号、第二十五批270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此次信访新增内容:“一是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清理现场,举报人认为应该由养猪场负责人清理现场;二是通报称该养猪场的“排污设施是防渗透的设施”与事实不符。

  调查处理情况:

  1.关于“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清理现场,举报人认为应该由养猪场负责人清理现场”的问题调查情况。

  由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由新民种猪场扔弃的以及掩埋死猪和粪污,为了尽快消除环境影响,只能按照无主处理。2018年6月25日,呼兰区农林畜牧局已将新民村南废弃土坑内粪污清出14车,运送至黑龙江省大用肥料有限公司,由于前几日雨量较大影响了清污进度,目前清污工作仍在继续。

  2.关于“目前当地政府正在清理现场,举报人认为应该由养猪场负责人清理现场”的问题调查情况。

  对于新民种猪场用于存储清洗废水和污物的使用混凝土预制件建造的集水池是否具有防渗功能,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已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分析评估,2018年6月30日,受委托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到新民种猪场使用的集水池进行了分析评估。同时,对新民种猪场周边地下水采取了水样,目前尚未接到第三方检测单位对新民种猪场使用的集水池是否具有防渗功能以及地下水的检测结果。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评估结论和地下水检测结果依法做出处理。

  后续工作中,哈尔滨市环保局呼兰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新民种猪场的监管,定期检查监测,发现违法问题,依法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三、受理编号2880号:“一是绥棱县林业局八一林场内的场河(过八一林场大桥往东走30米左右),有人使用钩机抓沟用水泥将沟磨上在此养猪,在河边用铁栅栏圈地养鸡养鸭、且该人在此处开办饭店;二是绥棱县至八一林场的主道西山上,八一林场使用铲车与钩机抓山,用沙子垫道,破坏生态。”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绥棱县林业局八一林场内的场河(过八一林场大桥往东走30米左右),有人使用钩机抓沟用水泥将沟磨上在此养猪,在河边用铁栅栏圈地养鸡养鸭、且该人在此处开办饭店。”)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点位于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八一林场7林班19小班内,具体情况是八一林场下岗职工刘海涛准备在自家居住的房屋开饭店(正在装修中),现未取得工商执照和经营许可证,没有对外营业。在其房屋东侧现场有抓沟破坏林地问题,没有破坏林木,河边林地中有用铁管立桩要圈地迹象,有部分用尼龙网围起现象,现在未有养鸡养鸭、养猪情况。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29日,由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带队,森林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林政稽查局、林调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赶赴八一林场对该案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处理。

  经调查核实,八一林场7林班19小班现场存在使用钩机非法抓沟破坏林地问题。抓沟现场为无林地,有用铁管立桩和部分用尼龙网圈起现象,是刘海涛准备圈河边林地临时饲养家禽供饭店使用,现场未使用铁栅栏圈地,未养鸡养鸭养猪。

  针对八一林场下岗职工刘海涛在八一林场7林班19小班场区河边使用钩机违法抓沟和在河边林地用铁管立桩及部分圈起尼龙网问题,工作组依法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违法行为人刘海涛使用沟机抓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经立案调查,违法行为人刘海涛使用沟机擅自抓沟改变林地用途破坏林地面积534平方米,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刘海涛罚款5340元。并责令其在一个月内(2018年7月末前)将破坏的林地恢复原状,播种草籽加快植被恢复,并立即拆除铁管立桩和围起的尼龙网,禁止非法圈地行为。禁止在河边饲养家禽、家畜,避免发生水源污染。责令八一林场负责监管认真落实整改。

  (三)问责情况

  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绥棱林业地区监察局对此案件中破坏林地负有监管责任的两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绥棱林业地区监察局对此案件中破坏林地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八一林场副场长何春波、八一林场管护小队队长许汝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绥棱县至八一林场的主道西山上,八一林场使用铲车与钩机抓山,用沙子垫道,破坏生态。”)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取砂石现场位于八一林场7林班15小班西山道边,为多年前形成的老取料场,由于2018年5月16日该地区强降雨导致河水暴涨并出槽,低洼地段道路和堤坝被大水冲坏,林场居民区受到洪水威胁,危及林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八一林场为保证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区的房屋不被水淹,保证防汛道路畅通,采取应急措施,启动了防汛应急预案,组织人力在林场西山主道边7林班15小班多年前的老取料场在不破坏新的植被的情况下,用四轮车拉老取料场底部的沙石,对低洼路段应急道路和防洪堤坝进行了维修。没有使用钩机和铲车抓山现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29日,由绥棱重点国有林管理局主管副局长带队,森林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局、林政稽查局、林调队等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赶赴八一林场对该案件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处理。

  经调查核实,关于八一林场为抗洪抢险在7林班15小班多年前老取料场底部取沙石维修防洪堤坝和应急路段道路,是由于2018年5月16日该地区突降大雨导致河水出槽,危及林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八一林场在紧急情况下为抗洪抢险采取的应急措施,且没有破坏新的植被。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四、受理编号2881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兴隆村沈某某破坏湿地和开山取土问题,近日当地林业局在调查沈某某开山取土问题时,向村民胡某某等人了解情况,胡某某等人称沈某某没有开山取土。举报人对林业局的调查提出质疑,认为胡某某等人是沈某某的心腹,调查结论不属实。”

  此案件已于第十二批第116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杜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刘长江、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工作人员程咏和陈锐、县纪委监委驻泰康镇纪检监察室主任张彦志、腰新乡人大主席于志广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兴隆村对反映的问题再次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信访反映的胡某某为腰新乡兴隆村民委员会会计胡国军,沈某某为腰新乡兴隆村民委员会主任沈宏亮,两者没有亲属关系。兴隆村共有党员63名、村民代表37人,调查组在村里随机选取了7名党员,9名村民代表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询问,一致证实敖包山取土场是村民生产生活自用取土场,已使用20余年,敖包山取土场不是沈洪亮建大棚开山取土所致。

  目前,敖包山取土场已由乡村平整种草恢复植被。

  六十五、受理编号2882号:“一是巨源镇新房二组屯内有20多家养猪户,饲养过程中随意倾倒猪粪,无人清理且散发异味。二是该村村民集中将污水倒入村旁的河里,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巨源镇新房二组屯内有20多家养猪户,饲养过程中随意倾倒猪粪,无人清理且散发异味。”)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20多家养猪户,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房村二组。新房二组共有140户村民,其中外出45户,现有95户在屯中居住,有养殖户22户,均为散养户。该区域养猪户由道外区巨源镇新房村日常监管。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道外区组织区农林畜牧兽医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道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巨源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前往信访案件反映地址现场核实处理。经查,新房村二组共有22户村民在自家房院内养猪,其中:养殖数量在50头以下15户,养殖数量在50~200头7户。猪尿排入每家的储尿井,每半个月到一个月抽出,排放到村屯自然水沟,存在污染水源的风险。猪粪存放在自家院内,定期拉到田间地头沤肥,未建储粪池。调查发现养殖户存在清运猪粪不及时,在院内堆放产生异味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道外区责成巨源镇督促养殖户迅速将猪粪清理出屯,于7月4日前完成。

  下一步,一是道外区农林畜牧兽医局配合巨源镇人民政府,指导新房村在居住区外挑选符合环保要求的适宜地点,建立标准的防渗粪尿集中堆放点,同时由新房村负责日常监管,督促养殖户将每天产生的粪尿及时清理拉出堆放,不再直排,避免环境污染。此项工作在7月15日前完成。二是积极引导养殖户退出养殖,转入绿色生态产业。 (下转第十一版)

  (上接第十版)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该村村民集中将污水倒入村旁的河里,最终流入松花江,污染江水。”)

  (一)基本情况

  新房村位于道外区巨源镇南侧,所辖7个自然屯,有农户899户,总人口2419人。蜚克图河在新房村东部流过,距离新房村最近的屯700米,最远的超过2000米。蜚克图河新房村段距松花江支流约10公里,经巨源镇巨源村汇入松花江支流内。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会同道外区政府、区农林局、区市场监管局、巨源镇政府前往现场调查核实。经查,村民将自家生活污水倒入村旁自然水沟,自然蒸发,每逢雨季,沟内污水混合雨水流入蜚克图河,各屯水沟距蜚克图河约700到2000米不等。针对此情况,巨源镇将与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建立共建共管机制,在新房村及周边村屯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力度,健全环境保护宣传工作机制,提升公众环保意识,促使村民自觉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维护良好生态环境。

  下一步,道外区将责成巨源镇新房村作为村民自治责任主体,制定村规民约,严格对村民进行约束,防止出现向河内倾倒生活污水现象发生,巨源镇加大村屯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为村民生活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六、受理编号2883号:“五一村十一队五一饮料厂西边与北边,有人使用大型货车拉运残土和垃圾在此倾倒,占地面积已达几千平方米,货车上的残土和垃圾无苫盖,行驶过程中尘土飞扬。”

  (一)基本情况

  通往五一村饮料厂道路长约3000米,位于国道同哈万发至沿江改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项目于2017年3月正式开始封地,2018年6月初正式开始土地征收和道路施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佳木斯市郊区政府组织长青乡政府、区住建局、城管局、国道同哈万发至沿江改扩建项目郊区征拆指挥部和该地段施工单位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勘察,五一村饮料厂西边道路南侧有残土和少量垃圾堆放,北侧为道路施工单位施工建设存土地点。现场发现的残土约有300立方米,垃圾约6立方米。通过问询周边群众了解到,自6月中旬施工以来,往来车辆和人员较多,施工单位管理不善,存在部分施工车辆苫盖不严现象和外来车辆夜间偷卸残土和垃圾的情形。

  根据上述情况,郊区组织相关单位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出动铲车2台、运输车辆3台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平整,截至6月28日20时已将该地段残土、垃圾清理完毕,共平整土地7000平方米。

  由于该地段已纳入国道同哈万发至沿江改扩建项目征收范围内,郊区政府责成国道同哈万发至沿江改扩建项目郊区征拆指挥部和施工单位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块卫生管护工作,由郊区城管部门督促该项目正在施工作业的运输车辆加强苫盖和围挡,防止尘土飞扬,污染环境。

  下一步,郊区将继续加强环保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设立警示标志,由长青乡政府牵头将村级环境卫生监督员工作范围延伸至该地块,和征地指挥部、施工单位共同加强该地区管护力度。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七、受理编号2884号:“阿什河(从阿城区到道外区原水泥厂松花江入口)河面上有垃圾并散发异味,污染水源。”

  (一)基本情况

  阿什河是阿城区境内的最大河流,流经阿城境内约113公里,境内集水面积2319平方公里。阿什河在阿城区起源于平山镇绥中村上牌屯,流经小岭街、交界街、亚沟街、阿什河街、河东街、金都街、通城街、双丰街、舍利街、新利街、料甸街新乡村出境。阿什河(香坊区道外区分界点至道外区原水泥厂松花江入口段)共长18.5公里,阿什河河面的垃圾漂浮物主要由上游河段随水流进入流速较缓河段堆积产生。阿什河河道日常监管由道外区水务局负责,道外区城管局负责对堤坝、护坡、水面的垃圾进行清理。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阿城区政府立即组织阿城区水务局、阿城区城管局、阿城区农业局、哈尔滨市环保局阿城分局和阿什河流经的新利街、料甸镇、阿什河街、通城街、亚沟街、交界街、玉泉街、小岭街、平山镇有关单位成立联合调查小组,于6月28日14点在阿城区水务局会议室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阿什河河面垃圾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随后属地镇街和相关部门实地踏查,阿什河(阿城段)整体情况良好,没有明显的漂浮垃圾,也没有散发异味的河段,只有阿什河双丰街道和交界街道个别河面存在少量白色垃圾和漂浮物,两个街道发现后已经及时进行了清理,河道内、河面上没有垃圾污染现象,没有污水排放污染水源现象,河面水质正常。阿城区阿什河流域各镇街都加强了所辖河道的管理与保护,确保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死角。自2017年12月以来,阿城区政府组织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开展了以清理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问题的9个专项整治行动,截至2018年5月底,清河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阿城区阿什河出境地表功能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质,丰水期达到Ⅲ类。

  在下步工作中,阿城区将持续开展阿什河流域环境整治工作,推进阿什河阿城段流域水环境、水生态持续改善。

  针对信访反映的问题,道外区责成道外区城管局、道外区水务局进行现场调查。道外区水务局及道外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对阿什河道外区段进行了现场踏查。经查,由于近期雨量较大、河水上涨,上游河段垃圾顺流而下,在河道拐弯处及流速较缓河段淤积形成河面垃圾。针对阿什河水面垃圾问题,道外区城管局成立了专项整治小组,于6月29日组织20人、5台机械对河面垃圾开展清理行动,清理滩涂、水面垃圾3吨。

  下一步,道外区城管局将每天组织30名环卫工人及相应的机械车辆对阿什河堤坝、河滩、水面垃圾杂物进行清理拉运。同时,对于已经清理干净的区域,将加强巡查保洁工作力度,做到垃圾随产随清,确保该区域环境卫生良好。

  (三)问责情况

  无。

  六十八、受理编号2885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中海寰宇“阿里巴巴烧烤”油烟污染问题,当地环保部门6月22日向举报人回复称该店没有开业,但该店一直在营业,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

  此案件已于第十七批第1791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哈尔滨市环境保护局道里分局执法人员曾于2018年6月6日、6月9日、6月13日、6月16日、6月19日、6月28日等多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均未发现该单位营业。

  六十九、受理编号2886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中海寰宇“阿里巴巴烧烤”油烟污染问题,当地环保部门6月22日向举报人回复称该店没有开业,但该店一直在营业,当地环保部门不作为。”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8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受理编号2887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齐齐哈尔龙江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废气污染问题,6月24日齐齐哈尔综合频道《新闻播报》栏目报道了相关处理意见,报道称“针对排放量进行检查,符合标准”,举报人不认可该说法,称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期间,该企业的废气排放量减少,居民每天吸收一点废气,积少成多,仍会对身体健康产生危害。举报人要求相关部门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科学评估企业排放的废气是否对居民身体健康有危害。”

  此案件已于第十四批第142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最新调查处理情况:自2018年6月17日起,该企业委托吉林省华航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每隔一天对厂界臭气浓度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七十一、受理编号2888号:“宏伟镇英山村附近有一个宝峰煤矿,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矿,近期又新建一个矿井。举报人要求尽快调查处理该煤矿的环境污染问题。”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25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二、受理编号2889号:“一是塔哈镇大马岗石某某砂场破坏大马岗1000多亩草原,挖坑采砂,已持续十几年。二是2018年,库木村(音译)内有六家砂场(李家、薛家、黄家等)破坏草原挖坑采砂,总面积几十亩。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塔哈镇大马岗石某某砂场破坏大马岗1000多亩草原,挖坑采砂,已持续十几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塔哈镇大马岗村石某某采砂企业实为富裕县丰源砂场,法定代表人刘井山,于2015年和2017年分别办理了《采矿许可证》,2018年已停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由富裕县国土、畜牧、水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调查小组到塔哈镇大马岗村进行实地核查。经查,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塔哈镇齐富堤防沿线坝内行洪区范围内,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地类为滩涂;在矿产规划中为采矿用地,不属于草原。该砂场现实际经营者为石成立,采砂位置处于矿产规划区内。2015年《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砂量为10万立方米,矿区面积10000平方米。2017年《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砂量为10万立方米,矿区面积10000平方米,开采深度为10米,采砂工艺为采砂船露天开采。

  该采砂企业2018年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现已停产。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8年,库木村(音译)内有六家砂场(李家、薛家、黄家等)破坏草原挖坑采砂,总面积十几亩。”)

  (一)基本情况

  塔哈镇库木村2018年采砂企业为2家,分别为富裕县春光辉砂场和富裕县鑫盛合砂场,该2家砂场地类为滩涂,矿产规划中为采矿用地,不属于草原。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富裕县春光辉砂场(黄家),法定代表人周晓辉,采矿许可证号:2302272018057130146236;富裕县鑫盛合砂场(薛家),法定代表人邢继明,采矿许可证号:2302272018057130146243。该两处砂场地块位于齐富堤防沿线坝行洪区范围内,地类为滩涂用地,不属于草原。富裕县春光辉砂场2018年批准采砂量为10万立方米,矿区面积10000平方米,开采深度为10米,采砂工艺为采砂船露天开采。富裕县鑫盛合砂场2018年《采矿许可证》批准的采砂量6万立方米,矿区面积6000平方米,开采深度为10米,采砂工艺为采砂船露天开采。两处砂场均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了采砂活动。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三、受理编号2890号:“南屿大桥南面小煤矿南侧到大弯道处,2007年国家开展煤矿塌陷区治理期间在此处栽种杨树林12-13垧,近几年附近的洗煤厂、屠宰厂、储煤场等企业陆续占用或破坏杨树林。”

  未办结。

  七十四、受理编号2891号:“邮局退休人员白某某承包好新乡黄花村黄花屯南侧150亩草原后改为耕地种水田,乡里和村里不管此事。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泰来县宁姜乡黄花村黄花屯,地类为其他草地,面积260亩。2009年6月,黄花村村民委员会将该地块承包给好新村村民白长林、胡永杰,承包期30年。承包人对此地块开垦整理成水田后,于2010年承包给杨洪国,承包期限是10年。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环保局、宁姜乡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地块进行了实地踏查。

  经县畜牧局核查,依据泰来县草原清查成果,此地块不在基本和非基本草原范围内。经县国土局核查,该地块地类为其他草地,现已全部种植水田,水田面积260亩,是杨洪国承包后,于2011年开始耕种。2018年7月6日,县国土局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对杨洪国下达了处罚告知书,处每亩200元罚款。

  (三)问责情况

  泰来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泰来县国土局宁姜乡负责人修冰给予诫勉谈话;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泰来县宁姜乡黄花村时任党支部书记陈忠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七十五、受理编号2892号:“2016年丁某某在胜利乡大新村小新屯西南方向的草原上占地150亩建养鱼池,破坏草原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规追究村书记包庇丁某某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鱼池位于泰来县胜利乡大新村小新屯西南2.5公里,承包人是泰来镇居民丁甲勇。2013年10月26日,胜利乡大新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同意将小新屯前原有80亩坑塘承包给丁甲勇,承包期限25年。2013年10月28日,大新村村委会与丁甲勇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县水产总站、县环保局、胜利乡政府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实地踏查。经国土测绘公司测量鱼池面积为48.98亩;经县畜牧局、县国土局核查,依据泰来县草原清查成果,此地块不在基本和非基本草原范围内,该鱼池所处地块地类为未利用地,不是草原。丁甲勇在2013年10月28日取得承包权后,于2014年年初开始在原有坑塘养鱼,并于2018年6月19日取得了由县水产总站颁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 (黑泰来县府(淡)养证〔2018〕第00002号)。但承包人丁甲勇未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要求,在县国土局备案。泰来县政府责成胜利乡政府监督丁甲勇尽快将设施建设方案和相关手续上报至县国土局备案。

  (三)问责情况

  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泰来镇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李海涛给予提醒谈话。

  七十六、受理编号2893号:“双城区火车站站北有一酒精厂,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厂区内煤堆无苫盖,煤粉尘污染严重,煤灰进入附近居民家中能积一寸厚;二是两台燃煤锅炉偶尔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三是近1000吨的酒精罐距居民区只有一墙之隔,存在安全隐患。举报人向双城区环保局反映未果,要求对居民进行搬迁或将厂子迁走。”

  此案件已于第十批第880号、第二十四批第2513号、第251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七十七、受理编号2894号:“一是宾西镇徐家屯北侧300多米处有一处占地10000平方米的垃圾场,垃圾异味大,刮风时屯子内都是味道,已持续13年。二是垃圾场在屯子的上游,下雨时垃圾场的围挡多次被水冲开,垃圾污水被冲入附近农田,导致农作物死亡、牛生病。”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宾西镇徐家屯北侧300多米处有一处占地10000平方米的垃圾场,垃圾异味大,刮风时屯子内都是味道,已持续13年。”)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垃圾场为宾县宾西镇西川村生活垃圾场(以下简称西川垃圾场),建于2004年,位于宾县宾西镇西川村徐家屯,宾西开发区泓宾路东400米处,占地约1.3万平方米,主要承接宾西镇居民及宾西开发区内企业的垃圾。据附近群众反映,确实有过散发异味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2日,宾县县委、县政府组织宾西开发区城管局,宾县环保局、宾西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到垃圾场现场核查,垃圾已经被土覆盖,有轻微异味。12、13日两天,调查人员两次到徐家屯实地调查,都没有闻到垃圾场异味。2018年6月28日,相关部门又对该垃圾场进行实地检查,没有明显异味。针对此问题,宾县县委、县政府多措并举,全力保护群众生活环境。一是加派工作人员强化日常管护,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加快推进土坝项目建设,彻底消除雨冲外溢险患,打消群众顾虑。二是科学选择新址,新建完全替代西川垃圾场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50869-2013)要求,规划建设宾县宾西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5872.24万元,总占地面积70817平方米,计划2018年10月初开工,2019年7月投入使用。目前,该项目已完成土地预审、规划选址、立项、初设批复、土地独立选址组卷等前期工作。环境影响报告书已上报哈尔滨市环保局,正在履行相关手续。三是粘土覆盖后,采取周边植树绿化、加高加厚垃圾挡坝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确保在新的垃圾场投入使用前(新垃圾场投入使用后西川垃圾场将同步关闭),不发生污水外溢、异味扰民等问题。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垃圾场在屯子的上游,下雨时垃圾场的围挡多次被水冲开,垃圾污水被冲入附近农田,导致农作物死亡、牛生病。”)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垃圾场为宾县宾西镇西川村生活垃圾场(以下简称西川垃圾场),建于2004年,位于宾县宾西镇西川村徐家屯,宾西开发区泓宾路东400米处,占地约1.3万平方米,主要承接宾西镇居民及宾西开发区内企业的垃圾。据附近群众反映,确实有过散发异臭味问题。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经核实,2016年6月22日,因宾县区域连降大雨,致使该垃圾场围挡土坝被水冲毁,污水冲击造成1只母鸡、19只鸡雏和30只鹅雏死亡,10.5亩土地过水。事发后,宾西镇政府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了淤泥,冲洗了过水的河沟、路面,增高加固土坝;展开灾情损失核查,协调宾县物价部门对灾情损失进行评估作价,并按照评估作价标准给予受损群众相应补偿,受损失当事人基本满意。2017年春季,宾县宾西开发区和宾西镇政府对垃圾场土坝又进行有效增高加固,在主土坝前又增筑了一道土坝,主坝坝底加宽2倍多,消除了溃坝隐患。针对此次群众举报问题,宾县政府已委托专业设计公司按照水利土坝设计标准进行立项设计,新规划设计的土坝底宽62米、高11米,总投资126万元。目前,宾县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已对项目完成评审,进入工程招标程序,项目计划2018年7月30日开工,9月30日完成。

  (三)问责情况

  无。

  七十八、受理编号2895号:“6月25号,哈尔滨市政府网站公开回复何家沟通建高架桥问题的处理意见,称市民反映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表示自己反映的内容属实,建高架桥会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要求制止当地政府在何家沟建高架桥。”

  未办结。

  七十九、受理编号2896号:“红兴隆镇一分场十一连农田里有一家造纸厂(老板沈某,厂子周围都是水稻),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生产时从车间内通过管线向厂房后排放黄色的水,淌到灌溉水渠内(下雨时尤为严重)淹水稻田,影响水稻生长;生产时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举报人要求取缔该厂。”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造纸厂位于友谊农场第一管理区第二作业站(原一分场十一连)12号水稻田田间空地内,由无业人员沈东于2017年7月,在原有废弃猪舍的基础上改建成一个小造纸厂。主要生产工艺为利用废纸箱,通过破碎、蒸煮、制浆、烘干、切割等工序,加工祭祀用烧纸(黄纸)。该厂生产锅炉为1蒸吨手烧炉,生产废水排入厂房西侧自建的储水池,循环利用不外排。2018年2月5日建成投产,由于购买的二手设备老化,不断调试维修,2018年3月10日停止了生产。该厂东侧和南侧为农户种植的水稻田,西侧和北侧为沈东自己承包的水稻田。

  2018年4月9日,红兴隆环保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在友谊农场第一管理区第十一作业站存在一个非法小造纸厂,无任何审批手续,生产时污染周边环境”。红兴隆环保分局于4月10日立即组成调查组,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勘察,举报情况属实,但该造纸厂当时处于停产状态,厂区内无任何人员,无法联系到企业负责人。为避免该厂恢复生产,红兴隆环保分局对该厂配电箱和锅炉房进行了查封。2018年5月17日,红兴隆环保分局再次对该造纸厂进行复查,未发现恢复生产迹象,厂房内已拆除了部分设备。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9日,红兴隆管理局成立调查组,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厂房内的部分生产设施已经拆除。但通过对该厂负责人沈东的问询和现场勘察,该厂无任何审批手续;生产时从车间向储水池排放颜色发黄的废水;锅炉无除尘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存在“冒黑烟”的现象。通过对附近农户进行走访和现场勘察,未发现该厂生产废水流入灌溉水渠、污染附近农田的现象。

  2018年6月29日上午9时,友谊农场协商电业部门拆除了该厂的入户电线,采取了断电措施。农场要求通过举一反三的方式,对农场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取缔所有类似违法排污的企业,杜绝此类现象的再次发生。

  2018年6月30日,红兴隆环保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于2018年7月3日前拆除所有生产设备,并清运出厂房;于2018年7月12日前对储水池内遗留的生产废水进行转运,委托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该厂未批先建和生产废水储水池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5.9万元。

  (三)问责情况

  2018年6月29日,友谊农场纪委针对相关人员监管不利的问题,给予第一管理区副主任赵立刚,第一管理区二站站长皮志国全场通报批评的处理决定。

  八十、受理编号2897号:“一是2012

  年-2017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林镇北土村蔡某某的砖厂陆续毁坏30亩北土村西侧的耕地(挨着铁路),取土烧砖,现此处已成为一个大坑,村民在此倾倒建筑垃圾。二是2014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蔡某某盗伐北土村至韩乡村两侧800多棵树后出售谋利。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蔡某某毁地毁林的违法行为并禁止向大坑里倒建筑垃圾。”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2年-2017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拉林镇北土村蔡某某的砖厂陆续毁坏30亩北土村西侧的耕地,取土烧砖,现此处已成为一个大坑,村民在此倾倒建筑垃圾。”)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砖厂实为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春生砖厂,始建于1975年,位于五常市拉林满族镇北土村,东临拉滨铁路,北靠拉林镇北土村至双桥子村公路。 2009年12月21日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黏土砖加工销售。2013年12月5日通过采矿权延续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种为砖瓦用黏土,年生产1.50万立方米,有效期至2014年12月26日,期满后该砖厂放弃采矿权。经现场核实勘测,该砖厂占地现状面积8.65公顷。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按照五常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五常市国土资源局、拉林满族镇政府主要领导于2018年6月28日,带队深入现场开展案件核实处理工作。涉事砖厂始建于1975年,原名双桥子乡建材厂,为隶属于原五常市双桥子满族乡政府的乡办砖厂,归乡企业办管理。于1995年1月22日,原五常市双桥子满族乡企业办与时任砖厂负责人王俭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将砖厂租赁给王俭经营,租赁期限至1999年11月20日;1997年4月6日,双方又签订《租赁经营合同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延续至2006年11月20日。原双桥子乡建材厂自1975年建厂至1988年12月期间,陆续以占1亩补2亩的方式,将原村民的耕地置换作为建材厂用地,合计8.38公顷。因为取土造成耕地破坏,形成一个大坑,经现场勘测大坑面积3.80公顷。因双桥子乡建材厂没有依法履行用地审批手续,原五常市土地管理局已于1996年5月30日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五土监字〔1996〕第4号),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程序。2007年1月1日,拉林满族镇人民政府(原双桥子满族乡并入到拉林满族镇)与蔡立臣(蔡春生父亲)和王立伟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书》,将该砖厂租赁给蔡立臣和王立伟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08年9月,该砖厂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采矿权,于2009年12月21日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为蔡春生;2013年12月5日,通过采矿权延续取得《采矿许可证》;2014年12月26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其采矿权终止。蔡春生经营砖厂期间,于2010年5月9日,蔡立臣与北土村村民赵彦秋签订《转包合同书》,承包了赵彦秋3000米旱田地,用于堆放砖坯,没有破坏种植条件。根据原五常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于1989年1月1日批准的双桥子乡建材厂采矿登记资料,并通过将1989年《双桥子乡建材厂矿区平面图》与2009年《卫星遥感影像图》、2015年《卫星遥感影像图》、2017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以及现场勘测图比对,该砖厂用地现状只增加了承包赵彦秋的土地(通过实测面积为2690平方米),没有占用其他土地,其他范围比对一致,在2017年末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中显示为独立工矿用地。 2014年12月26日,《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没有发现其继续生产。在2016年8月该砖厂启动恢复生产过程中,五常市国土资源局拉林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现场制止,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拉林国土执法字〔2016〕001号),该砖厂已经按要求停止生产至今。针对涉事企业的上述环境问题,五常市拉林满族镇充分考虑利用建筑垃圾回填废弃土坑有利于建筑垃圾处理,有利于恢复地貌的最基本处置方法,对该砖厂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取土坑,用建筑垃圾逐步填埋,逐步进行恢复治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4年,在无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蔡某某盗伐北土村至韩乡村两侧800多棵树后出售谋利。举报人要求依法查处蔡某某毁地毁林的违法行为并禁止向大坑里倒建筑垃圾。”)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五常市拉林镇北环路北土村至韩乡段道路,属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集体土地,该段道路两侧树木栽植时间为2004年春季,树木所有权归属于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集体所有,并未办理林权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五常市委、市政府立即责成五常市林业局组成专案组,于2018年6月28日对举报案件进行实地调查和研究处理。经调查核实,五常市林业局曾于2016年6月接到群众举报,称原北土村党支部书记蔡立臣在2014年将北土村至韩乡村北环路两侧的柳树挖走卖到哈尔滨市,所得巨款收入囊中。经五常市林业局调查,2014年4月,五常市拉林镇北土村原党支部书记蔡立臣将北环路北土村至韩乡段两侧树带的柳树挖出后出卖并将卖树款入村财务帐。案发现场并无剩余伐根,无法测算被挖树木蓄积,因案发地是集体土地,蔡立臣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对集体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其并未对集体林木所有权造成侵害,其行为并未构成盗伐,并且该林地未办理林权证,也未纳入林地保护规划范围,故五常市林业部门对蔡立臣挖树行为不能适用《森林法》进行处理(黑林发〔2014〕155号)。五常市政府已责成拉林镇北土村,对该路段树带重新进行规划,待到2019年春季重新造林。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十一、受理编号2898号:“一是2016年春天,莲花镇前二村东头的正北方向有400多亩林地,张某某的亲戚将林地树木砍伐后改种稻田。二是莲花镇前二村整个村1000多亩林地上的树木都被人盗伐(无采伐证)。三是前二村西侧1公里处有约200亩林地,张某某的亲戚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林地树木砍伐后改种稻田。”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2016年春天,莲花镇前二村东头的正北方向有400多亩林地,张某某的亲戚将林地树木砍伐后改种稻田。”)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望奎县莲花镇前二屯东头正北,有林地面积270亩,树种为杨树和松树。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望奎县政府县长赵铁雨及县委督查室、环保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到交办函反映问题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经调查,原林场位于前二屯东头正北,有林地面积270亩,树种为杨树和松树,杨树林地在该林场西北、东北及现有场房后,原有杨树承包给刘雪山。2014年树木未采伐时,厢黄前二村将松树及所有林地承包给王利文;2015年5月刘雪山办理采伐手续后将三块林地杨树全部采伐,采伐面积分别为48亩、22亩和18亩。2015年10月,该地块松树全部被滥伐;2016年,王利文在西面48亩采伐迹地栽植杨树32亩,剩余16亩因地块低洼,一直闲置。2017年,王奎将16亩地势低洼林地强占后开垦为水田。2017年,张淑贤在猪场房后原18亩采伐迹地东栽植柳树60亩(其中有18亩采伐地块中的9亩林地),48亩采伐迹地南栽植6.5亩。2017年秋,因春季栽植66.5亩杨树和柳树都没有成活。林场内原有22亩采伐迹地王利文2016年以耕地承包给刘春雷,因刘春雷一直在外地劳务,由其父刘长宽经营,刘长宽将该地块开垦为耕地种地,2018年种植玉米。因王利文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所有林地由其妻子张淑贤经营,张淑贤自2016年将该林场林地逐渐开垦为耕地,其余地块种植大豆,种植大豆面积118亩。2017年,张淑贤在林场沟子东育杨树苗17亩,张淑贤将剩余162亩全部开垦为耕地;2018年春季,张淑贤将耕地转包给刘振义,承包合同面积139亩,刘振义将162亩林地全部种植玉米。林场内现有保存林地49亩。此案已由望奎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望奎县森林公安局委托省林业科学院做土壤破坏程度鉴定,出具鉴定结果后做进一步处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莲花镇前二村整个村1000多亩林地上的树木都被人盗伐(无采伐证)。”)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前二村西侧1公里处有约200亩林地,张某某的亲戚在无采伐证的情况下,将林地树木砍伐后改种稻田。”)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49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十二、受理编号2899号:“一是自2013年以来,河南乡公政村与永兴村之间乌裕尔河南岸的3000亩草原被公政村某村民开垦种旱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二是2017年,公政村乌裕尔河南岸2垧苗圃地的松树被公政村伊某某砍伐。”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自2013年以来,河南乡公政村与永兴村之间乌裕尔河南岸的3000亩草原被公政村某村民开垦种旱田,举报人要求退耕还草。”)

  (下转第十二版)

  (上接第十一版)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克山县河南乡公政村,乌裕尔河南岸,东至永兴村西至大河村,面积2931.59亩,土地地类为耕地2610.59亩、其他草地(荒草地)321亩,权属归公政村。该地现状为耕种玉米1550亩、大豆1060.59亩,其他草地(荒草地)321亩。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成立了专案组,召开了案件分析会议,组织环保局、林业局、畜牧兽医局、国土资源局、河南乡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县国土部门确认,土地二次调查现状图反映该地地类为耕地2610.59亩、其他草地321亩。经克山县畜牧兽医局确认,该地不是天然草原。经河南乡政府和公政村民委员会反映,在1998年土地二轮承包以前,该2931.59亩土地利用状况就为就耕地2610.59亩、其他草地321亩。其中,946.4亩耕地为公政村村民应分承包田,2018年,克山县农经部门已对该地确权并颁发证书。1664.19亩耕地为公政村集体机动地,由公政村统一经营管理,发包给农民耕种,所有土地发包款上缴至村集体管理使用。321亩其他草地未经开垦,现状仍为其他草地。同时,该2931.59亩土地位于黑龙江鳌龙省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2018年5月,克山县已申请将该地调出自然保护区,调整方案已通过省专家论证会议,近期省政府将下达批复文件。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2017年,公政村乌裕尔河南岸2垧苗圃地的松树被公政村伊某某砍伐。”)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苗圃林地位于公政村唐家屯西北侧,面积25.85亩,其中,杨树地20亩、株数190株(杨树林权由公政村于2008年转让给村民翟桂平),樟子松地5.85亩、株数510株。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克山县组织环保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河南乡政府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信访反映的苗圃林地实际面积为25.85亩,现状为杨树地20亩、株数190株,樟子松地5.85亩、株数510株,无被砍伐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十三、受理编号2900号:“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建华区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和铁锋区中医医院北院污水未经处理偷排问题(受理编号1430号信访件),当地政府已经公开通报处理情况。举报人针对通报提出以下质疑:一是建华区齐齐哈尔市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调查避重就轻,没有对水样进行检测,要求继续调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者责任。二是铁锋区中医医院北院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该医院2002年至2012年每年支付给刘某某7-8万元检测费,但刘某某并未对污水进行处理。此次调查期间,铁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私下通知医院运行污水处理设备,以备第二天进行检查。举报人要求继续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承包人刘某某的责任。”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建华区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的调查避重就轻,没有对水样进行检测,要求继续调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违法者责任。”)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四批第143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15日,建华区环保局执法工作人员在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1430案件处理过程中,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已经提供了由齐齐哈尔科信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x18006-5))。检测报告中的化学需氧量、总氯、氨氮排放浓度达到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针对上访人提出的质疑,建华区政府于6月28日又委托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医疗废水进行了取样检测。根据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DQBSBRJC-180628-571)显示,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医疗废水中,粪大肠菌群7.9X103MPN/L(国家规定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预处理标准5000MPN/L)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建华区环保局依据大庆市博思百睿评价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对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款人民币20万元;同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责令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立即对医疗废水处理设施进行整改,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医疗废水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铁锋区中医医院北院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该医院2002至2012年每年支付给刘某某7-8万元检测费,但刘某某并未对污水进行处理。此次调查期间,铁锋区环保局工作人员私下通知医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备第二天进行检查。举报人要求继续调查处理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和承包人刘某某的责任。”)

  (一)基本情况

  此案件基本情况已于第十四批第1430号案件进行了介绍,情况已报送。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铁锋区政府责成区环保局于2018年6月28日再次进行调查。

  经查,2009年6月之前,齐齐哈尔市中医院北院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由医院自行负责;2009年6月,与齐齐哈尔格林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污水处理设施委托运营合同。合同每年签订一次,2009年度委托运营费用为10万元,2010年度12万元,2011年至2015年度每年16.8万元,2016年至2017年度每年18.65万元。

  2018年6月14日17点18分,铁锋区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当天没有安排检查工作,而是6月15日9时直接安排监察人员到该医院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事先不知道举报情况。不存在私下通知医院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备第二天进行检查的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十四、受理编号2901号:“一是上甘岭区两家牙签板厂,将蒸煮木材过程中产生的黑色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汤旺河,污染河道,已持续2~3年。二是两家牙签板厂生产时烟囱冒黑烟,污染空气。”

  (一)基本情况

  伊春市上甘岭区现有2家生产牙签板企业,分别为伊春市上甘岭区龙兴木制品厂和伊春市晟大木制品厂。其中,伊春市上甘岭区龙兴木制品厂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甘岭工商分局注册成立,现有生产用2吨锅炉1台,型号为DZC2-0.7-S式蒸汽锅炉;伊春市晟大木制品厂于2018年5月24日在上甘岭工商分局注册成立,现有生产用1吨锅炉1台,型号为DZC1-0.7-AⅡ式蒸汽锅炉,2家企业锅炉均是烧木材剩余物锅炉。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上甘岭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当日11时立即召开了包案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明确区委书记印岩为包案领导,会上安排区环保局,会同工信、水务、质监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区现有2家牙签板生产企业进行了再次实地调查核实处理。

  上甘岭区现有2家生产牙签板企业,均无环保审批手续,锅炉除尘方式简易(水幕除尘设施)、废水排入厂院内自挖渗井内,没有直接排入汤旺河流域。针对2家企业存在的问题,包案组提出要加快整改。2家企业已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蒸煮废水集中收贮,依据产生量定期用罐车运送至伊春市晨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一级处理后,排入友好区污水管网,经友好区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达标排放。目前,2家企业已与晨鹰木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开始拉运废水。

  2家企业锅炉烟气治理虽然经过简易除尘处理,但锅炉烟囱时有冒黑烟情况。2018年6月20日,2家企业委托环评公司深入现场,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对锅炉烟气治理提出采用干湿两级处理方法,解决冒黑烟问题,实现达标排放。按照专家的指导意见,2家企业已与设备厂家哈尔滨哈东新春锅炉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20日内到货安装调试。

  针对2家牙签板生产企业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市核查组和区包案组要求2家企业在1个月内完成锅炉除尘、设备改造及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针对生产企业未办理环评手续,未批先建擅自生产的问题,区环保部门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环罚字〔2018〕3号、上环罚字〔2018〕4号),分别处以2家企业罚款人民币1500元,共计3000元,目前企业已将罚款上交专户。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十五、受理编号2902号:“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每天19时左右通过厂区东北角的烟筒向空气中排放黑烟,偶尔会排放白烟,未采取净化措施且伴有粉尘,厂区周边300米范围内空气质量差,此情况已持续数年。”

  此案件已于本批第2864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十六、受理编号2903号:“一是七八年前,茂兴镇辉煌村(原新华村)崔某某开垦新华二队南侧1000亩左右草原种水稻,套取国家粮食直补。二是村民汤某某和崔某某砍伐新华二队南侧南岗子5垧多林木(未成材的树)后挖坑取土,形成一个长180米、宽80米、深15米的大坑。三是约10年前,村委会将新华大队南场子东南侧900亩草原卖给汤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3人,后转包给外地人开垦为水田。2018年5月22日,中央巡视组受理了后两个问题,但茂兴镇政府始终不给答复。”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一是七八年前,茂兴镇辉煌村(原新华村)崔某某开垦新华二队南侧1000亩左右草原种水稻,套取国家粮食直补。”)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肇源县茂兴镇辉煌村新华屯西南侧。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肇源县成立了由包案县领导副县长吕航牵头,县纪委监委张阳、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于忠元、茂兴镇党委书记张瑞东、县草原监理站站长秦国维、茂兴镇畜牧站站长信本君、辉煌村委会主任崔洪达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1996年1月1日,茂兴镇辉煌村民委员会将辉煌村二、三队门前小泡子(鱼池)的一半承包给崔海达,承包期限是15年,从1996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末。2003年1月26日,辉煌村民委员会与崔海达续签该地块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45年,从2012年1月1日至2057年12月31日,承包面积为1050亩。2009年3月1日,承包人崔海达与辉煌村新华屯二、三组137户村民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原因是新华村村民反映崔海达当时承包该块资源价格低,要求涨价),合同约定由崔海达拿出54000元给2组村民每户每人100元、3组村民每户每人80元继续履行原签订合同的效力。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已被开发成水田和旱田地块的地类为水田、旱地,未被开发利用地块的地类为盐碱地。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成果数据,该地块既不是基本草原,也不是非基本草原,不需恢复植被。

  经现场勘验,信访反映的地块现状为大部分是水田和旱田,其余部分未被开发利用。县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采用GPS采集该地块10处坐标点,显示勘验地块面积约为1112亩,其中水田和旱田面积约822亩,未开发利用面积约290亩。经比对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该地块的地类为草原,该地块于2005年被开发成水田,县草原监理站对此事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经茂兴镇财政所查阅崔海达粮食补贴账户,崔海达未获取过该地块的粮食直补,只领取过2007年至2015年该地块的良种补贴,合计89260.7元。享受补贴依据为肇源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通知》要求“良种补贴实行有种有补、不种不补、谁种补谁的原则”。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二是村民汤某某和崔某某砍伐新华村二队南侧南岗子5垧多林木(未成材的树)后挖坑取土,形成一个长180米、宽80米、深15米的大坑。”)

  (一)基本情况

  辉煌村是茂兴镇行政村之一,由原辉煌村、新华村、兴龙村合并。信访反映的挖坑取土地块位于原新华村二队通往茂兴镇公路西侧山岗,小地名为石台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由肇源县副县长吕航带队,县林业局副局长王海军,县森林公安局副局长孙爱国,县土地局干部王晶莹,县农业局干部矫长青,茂兴镇党委书记张瑞东、人大主席常振兴等人,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经调查,信访反映的汤某某为辉煌村村民汤希福,崔某某为现任辉煌村村长崔海达。通过现场勘查并查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国土二调数据证实,取土地块地类为林地,取土林地面积为17.8亩,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汤希福。通过询问知情人查阅相关资料了解,该地块在2015年前就存在部分村民零星生产生活取土情况。 2015年6月17日,辉煌村召开两委会,将该地块确定为蓄滞洪区修路用土取土点,同时明确“按照先批手续,手续批完后才能拉土,否则不能动土”。截至目前,镇村两级无法提供林地取土相关审批手续。

  针对上述问题,肇源县处理意见和下步工作如下:一是继续搜集相关证据、寻找相关当事人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林地取土责任主体、责任人。二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林地取土现场进行毁坏林地面积程度、取土量及价值进行鉴定。三是待查清事实后,对比毁坏林地面积、取土量及价值,依法依规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适合行政处罚的按照标准进行处罚。四是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向茂兴镇政府及辉煌村下达限期恢复还林通知书,限于2019年5月前完成该地块17.8亩造林任务。

  (三)问责情况

  无。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三是约10年前,村委会将新华大队南场子东南侧900亩草原卖给汤某某、张某某、崔某某等3人,后转包给外地人开垦为水田。2018年5月22日,中央巡视组受理了后两个问题,但茂兴镇政府始终不给答复。”)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地块位于茂兴镇辉煌村新华屯西南侧。2002年5月6日,原新华村委会与陈向阳签订了南场子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承包面积为40亩,承包期限为25年(200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末)。2006年7月17日,辉煌村(与新华村合并)委会将新华屯畜牧场东南五荒地150亩发包给张希福、崔宏宇,承包年限为20年(200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06年11月19日,辉煌村委会将新华屯畜牧场东南废弃地70亩发包给刘河、崔洪峰,承包年限为17年(201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肇源县成立了由包案县领导副县长吕航牵头,县纪委监委张阳、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于忠元、茂兴镇党委书记张瑞东、县草原监理站站长秦国维、茂兴镇畜牧站站长信本君、辉煌村委会主任崔洪达等有关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信访反映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信访反映的共有6个地块,分别由辉煌村村民崔显林、张玉国、汤希武和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梁辉耕种。经进一步调查,该四人都有流转合同。其中崔显林和汤希武耕种地块原承包人为崔显林、张希福、张学友、汤希武。张玉国耕种地块原承包人为陈向阳,梁辉耕种地块原承包人为崔洪峰和刘河。其中崔显林耕种1个地块,现状为水田,该地块是在2008年开始陆续被张希福、崔宏宇、崔显林、汤希武、张学友和顾文斌开垦的水田;张玉国耕种2个地块,现状为水田,该地块是在2011年被崔显林和张玉国开垦的水田;汤希武耕种1个地块,现状为旱田,该地块是在2007年被张希福、崔宏宇、汤希武和张荣峰开垦的水田,后改为旱田;梁辉耕种2个地块,现状为水田,该地块是在2009年被董文开垦的水田。县草原监理站执法人员采用GPS采集6个地块共计41处坐标点,显示勘验总面积约为753亩。其中崔显林耕种地块面积约为407亩;张玉国耕种地块面积约为105亩;汤希武耕种地块面积约为31亩;梁辉耕种地块面积约为210亩。

  经比对第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图,该6个地块地类为草原。经比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2015年7月7日肇源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5年7月1日起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崔显林耕种地块地类为草原和旱地,其中草原面积为370亩,旱地面积37亩;张玉国耕种地块地类为草原和旱地,其中草原面积为37亩,旱地面积68亩;汤希武耕种地块地类为草原和旱地,其中草原面积7亩,旱地面积24亩;梁辉耕种地块地类为草原和旱地,其中草原面积200亩,旱地面积10亩。信访反映的6个地块共有草原面积614亩。

  按照《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完善牧业半牧业县(市)基本草原划定工作的通知》(黑牧草〔2016〕70号)要求,肇源县于2016年7月12日完成基本(非基本)草原划定工作,并以肇源县人民政府〔2016〕22号文件呈报省畜牧兽医局备案。经比对肇源县基本(非基本)草原成果数据,信访反映的6个地块基本草原面积共计614亩,非草原面积139亩。

  2018年5月28日,县草原监理站接到茂兴镇人民政府转交中央巡视组交办的反映茂兴镇辉煌村将草原开垦成水田信访案件,县草原监理站已于2018年6月18日立案调查。县草原监理站正在对该案件涉及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对违法破坏草原行为人依法进行查处。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十七、受理编号2904号:“十一井跨世龙养殖场,院内设有粪池(从来不用),养殖期间臭气熏天,猪粪污直接排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该养殖场将死猪掩埋在院外地里(到现场用钩机一钩就可以看到),上述问题已持续10多年。举报人多次向区里和市里反映未果。”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跨世龙养殖场实为黑龙江龙宇养殖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鸡西市城子河区新民委1组北侧后山,东、西、北三面环山,南面是1所驾校,距离居民区最近距离500米。该企业总占地面积41073.35平方米,建筑面积9556.56平方米。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企业2010年开始建设,2011年末投入生产。2014年,市畜牧兽医局核发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16年,按照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要求,向区环保局报备了评估报告。企业现存栏种母猪150多头,存栏仔猪与肥猪1500多头,年出栏肥猪3500头左右。该企业建设了堆肥场、储尿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由环保部门负责,在日常监管中,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使用。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由农林水牧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在日常监管中,未发现该企业有违规处理病害猪行为。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城子河区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党政领导包保制度。由区委副书记、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区长包案。包案领导亲自指挥,责成区环保局、区农林水牧局进行调查核实。2018年6月29日14时,区环保局、区农林水牧局、城子河区办事处工作人员进入举报地点进行核查。经核查,该企业正常经营,堆肥场和储尿池位于养殖场院墙外,堆肥场长30米、宽18米、高4.15米,储尿池长22米、宽18米、高4.15米,均正常使用。经对该企业及周边进行检查,未发现猪粪污水直接排入地下现象。经现场检查,堆肥场和储尿池无防雨棚。区环保局监察人员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企业限期建设堆肥场和储尿池防雨棚,并拟对该企业处罚款1万元。该企业现已制定整改计划,将在2018年8月中旬前建成防雨棚。

  经现场核查,该猪场病死猪掩埋地点位于养殖场东侧院外树林边半山坡,周围无居民住户、无河流及学校等水源地,坑深近4米,上覆土超过1.5米,符合省畜牧兽医局黑牧财〔2012〕121号文件要求。执法人员根据《鸡西市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无疫区建设方案》和全市畜牧工作会议精神,对企业提出要求,待鸡西市无害化处理厂建成后,要求企业将病死猪转移至无害化处理厂集中处理。

  经向环保和农林水牧部门调查,自2016年以来,未接到对该企业类似情况的举报。

  (三)问责情况

  无。

  八十八、受理编号2905号:“孙某盗伐古龙镇德胜村3趟树带林木,造成水土流失,主要包括:砖窑道口东西两侧道西防风林(长680米)2004棵树,道东防风林(长610米)共2040棵树,村西路北三节树带(长500米)1500棵树,加上其他地点36棵树,合计5580棵树。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当时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

  此案件已于第七批第397号、第十八批第1890号案件进行了办理,情况已报送。

  八十九、受理编号2906号:“举报人6月初向督察组反映滨江新城D区(甲92号)附近滨江铁路货运站噪声扰民问题,媒体上一直没有反馈相关信息,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当年铁路部门的回复是由开发单位采取防噪措施,环评报告书上也体现要采取设立隔音墙等措施,但D区至今没有建隔音墙。举报人要求增加减震防噪设施,并尽快调查处理上述问题。”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滨江新城小区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五道街至南二十道街,总占地面积1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8万平方米。该小区是哈尔滨市重点棚改回迁安置项目,由哈尔滨住建集团子公司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好民居公司)开发建设。项目于2008年11月开工建设,2012年12月完工入户。2008年10月6日,该项目环评文件获得了哈尔滨市环保局审批(哈环审书〔2008〕18号)。建设时住宅楼已按照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采取了三层隔声窗,但滨江新城小区D区邻近滨江铁路货运站一侧未建设隔音墙。截至目前,该项目未完成环保验收,主要是项目回迁入户后,好民居公司在准备采取进一步降噪措施设置隔音屏时,受到滨江新城D区邻近隔音墙楼房底层居民的反对,并阻挠施工,致使隔音墙无法建设。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住建集团会同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一起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经查,滨江新城小区D区邻近滨江铁路货运站一侧未建设隔音屏。根据环评批复要求,此处应该建立隔音屏。由于隔音屏没有及时建设,确实存在滨江货运站列车鸣笛、装卸货物噪声扰民问题。针对好民居公司在滨江新城小区建成投用后未办理环评验收的违法行为,2018年6月28日,哈尔滨市环保局道外分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好民居公司在60日内进行整改并立案调查。

  下一步,哈尔滨住建集团将督促好民居公司按照环评批复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在滨江新城D区建立隔音墙。如遇居民阻挠,将请求道外区政府协助共同做好反对建设隔音墙居民的工作,争取尽快将隔音墙建成。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十、受理编号2907号:“东林乡平安村平安水库全部被人破坏改为耕种水稻,水库北侧的2~3垧杨树林被人砍伐后改为耕地,村南侧的山泉泉眼被推平改为耕地。举报人要求恢复水库和树林,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信访反映的东林乡平安村平安水库实际为村小塘坝,1958年由村集体组织村民自建,总面积2.5公顷,蓄水来源为塘坝周边日常雨水积蓄,平安小塘坝的土地性质为村集体管理的集体土地资源。

  2014年,林权人张旭光将东林乡平安村小塘坝北侧两块杨树地(2林班42小班面积9700平方米、2林班46小班面积9355平方米)经审批后采伐。由于张旭光承包合同到期,未继续承包;2014年10月,经平安村委会决定,将2林班42小班林地、2林班46小班林地分别发包给袁贵军、范才经营,约定由承包方负责抠树根,抠根费抵顶承包费,并实施林地恢复。范才、袁贵军于2015年春分别在2林班46小班和2林班42小班地块恢复了造林,栽植云杉钵体苗。

  (二)核实处理情况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2018年6月28日,接到信访转办件后,海伦市高度重视,海伦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部署,成立工作组,立即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经查,信访反映的平安水库现已改为种植水稻。平安水库实际不在国有注册水库范围,未向水务部门进行申报、注册和登记,海伦市水务局从未对水面进行管理和指导,属性确定为“小塘坝”。1999年,村里开始对其发包经营,经营范围为鱼塘;2006年5月,村里再次发包给村民朱德刚,经营范围为自主经营;2007年,朱德刚转包给村民刘少财,由于塘坝逐年淤积,加之2008年干旱,塘坝失去蓄水功能,刘少财把溏坝改为水田经营至今。村级小塘坝为村集体管理的集体土地资源,村委会有权对外发包。

  2018年6月28日,海伦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东林乡政府组织专人共同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核实,袁贵军承包2林班42小班地块于2015年春季栽植云杉,由于成活率过低,袁贵军私自将该地块约7500平方米改为耕地种植农作物,违反森林法相关规定。2018年6月29日,海伦市森林公安局已对其立案;2018年7月3日,聘请的黑龙江省林业科研所开展现场勘察,预计在15日内完成鉴定工作。范才于2015年春季在2林班46小班地块栽植云杉钵体苗恢复了造林,经调查组现地查验,保存率、成活率均没有达到设计标准。2018年6月29日,海伦市林业局对其下达了《责令恢复造林通知书》,要求其在2019年5月10前完成造林任务。经东林乡、平安村委会与袁贵军、范才沟通协调,二人整改态度积极,已于2018年6月30日新购云杉苗,完成了补植补造任务。

  经排查,海伦市平安村境内共有泉眼三眼,平日雨水较多有水冒出。春季水田大量汲水时,造成地下水层下降,常有断水现象。冬季地下水位升高后,三眼泉眼可正常出水。经现场勘查,三眼泉眼周边土地现为荒地,不存在变为耕地情况。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十一、受理编号2908号:“2012年,巨宝镇畜牧场以东二总干两侧的9000亩草原,被镇政府承包给侯某某、褚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4人开垦后改为水田和耕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基本情况

  甘南县巨宝镇畜牧场以东二总干两侧共有四块草原,总面积14853.78亩,使用权为巨宝镇政府。

  (二)调查处理情况

  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处理情况:接到信访转办件后,甘南县政府立即组织畜牧、国土部门到达群众反映地块现场核实。经核实,2009年以来,巨宝镇畜牧场以东二总干两侧草原陆续有被开垦成耕地现象。2011年1月至2012年1月,巨宝镇陆续将私开土地予以收回,并以耕地的形式以每亩60元的价格对外发包。其中,与褚文江、李恩友、张景超、候良军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5份,总面积为24762亩,承包年限分别为15至30年,合同约定用于耕种。经县国土部门现场初步调查该地块共有草原14853.78亩,其中约9438亩被开垦为耕地。

  2017年3月,巨宝镇政府书面告知张景超、褚文江、侯良军、李恩友将以上地块含有草原部分退耕还草。县畜牧局于2017年10月9日分别与李恩友、张景超、褚文江和侯良军进行了询问,经询问以上4位当事人,均反映与巨宝镇政府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且同意退出所占用的草原面积。2017年10月23日,县畜牧局与巨宝镇对草原进行了拉沟确界,其中对褚文江1948亩、张景超1634亩和无人认领耕地649亩进行了拉沟。2018年5月,经县畜牧局核查,拉沟确界地块存在有继续耕种现象。县畜牧局就此问题对巨宝镇政府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巨宝镇政府停止违法行为,终止镇政府和上述承包人签订的与地块地类性质不符的违法合同。

  2018年6月28日,经县国土部门比对土地规划图,再次确定了违法开垦草原面积,县畜牧局对此予以立案。目前,巨宝镇政府已与4名承包人解除此地块的违法发包合同。

  在此案件中,巨宝镇涉嫌违法发包草原,造成破坏草原数千亩的严重后果,在发现违法问题后,巨宝镇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处理不及时、不到位,使违法行为迟迟没有得到纠正,教训深刻。县委、县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指示对此要严查速查,对涉及到的人员绝不姑息迁就。

  针对此案,县政府责成巨宝镇政府依法终止与以上承包人的土地承包合同,立即与承包人协商,如协商不成立,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解除合同。巨宝镇政府负责于今年秋收后(合同解除为前提)对剩余地块进行整地退耕,2019年春季不再耕种并实施草原恢复。上述整改措施由县畜牧局监督实施到位。如涉嫌违法犯罪,将行为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纪委监委已启动调查和问责,正在对此案件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

  (三)问责情况

  无。

  九十二、受理编号2909号:“举报人通过《新晚报》了解到关于向阳垃圾场污染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要求继续查处。”

  未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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