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
对员工应罚当其过,避免构成侵权
《劳动法》第25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9条均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审理本案的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有效需要满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合理、有效公示三个条件。其中,民主程序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的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相关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合法合理是指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既要符合法律,也要合情合理,不得过度放大乃至超越劳动过程和劳动关系的范畴。有效公示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向劳动者进行公示。例如,可以向员工发邮件、微信进行告知,在工作场所进行张贴,或在公司网站上进行公示,最好留存送达告知的签收手续。
二是员工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首先,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表述判断何种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若出现“连续旷工3天”或“工作时间擅自脱岗3次以上”,公司可以予以辞退。其次,结合员工具体的工作岗位、职业特点,从主观恶性程度、影响范围、后果的严重性等多个方面考虑是否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本案中,摄像工作需长期站立,容易形成静脉曲张等疾病,工作期间不允许其坐下对于劳动者实属过苛,刘亮适当坐下休息,属于合理行为;摄像机机位相对固定,现场还有其他摄像师,刘亮因内急等正当理由短暂外出应当被允许;且刘亮事先已告知导播、导演,期间佩戴通话包保持联系,也未有擅自脱岗的主观故意。
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以及处罚员工时需要严格把控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避免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