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招弟们”坚持改名的直接法律依据。然而,姓名登记本身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户口登记条例》也属于行政法规体系,这也是“招弟们”改名屡屡碰壁的原因之一。
《户口登记条例》制定于1958年,同年,有关部门发布了配套的《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根据这两个规定,在有充分理由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姓名变更登记,但对何为“充分理由”没有细化,对当事人申请改名的程序也没有详细规定。
现实中,一些“招弟”改名成功,有的是经办人出于同情,有的是求助媒体后“特事特办”。但更多的时候,一些地方为避免变更姓名引发的后续“连锁”反应、为防范有人通过变更姓名逃避法律惩罚、民事纠纷等,会对此类申请慎之又慎。
客观而言,类似“招弟”这种带有性别歧视色彩和旧时印记的名字,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影响,可想而知。报道显示,叫“招娣”“招弟”的女孩仅某一个省份就超过万人。可见,这也不是一个小众的事情。那么,有关部门对此是否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寻求一些改变?
比如,有专家指出,“充分理由”完全列举不太可能,但可以对其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作一定程度上的扩大解释,以更好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再如,说“招娣”有违公序良俗也不为过,有关部门是否可以对此给予更大的重视和更多现实考量,进而对相关人员改名给予更大的支持和便利?
对个人姓名权利的尊重和保证,某种角度上是在与陈旧观念“割席断交”,也是对男女平等的遵从和践行,期待更多“招弟”能够改名成功。
希望新时代能给这些家庭烙印的女孩们以自信,从名字开始做她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