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刘国强的一审宣判中,有三个细节是首度披露。
第一,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是从2008年开始。受贿12年
第二,刘国强受贿3.52亿余元,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是受贿金额最多的“辽宁虎”
第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刘国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