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个亲戚虽然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扶养,但都属于一般的亲戚朋友之间的日常往来,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的程度,判决驳回了堂妹张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因张老伯自身经济能力较好,无需原被告提供经济支持,三人均不存在供养。
其次,生活上而言,张老伯虽曾患有癌症,但治疗后保有独立生活能力。张丽和张红主张的照顾时间发生在张老伯中年时期,且照料活动较少;朱强的照料则主要集中于张老伯居住于其楼下的较短时间内,且张老伯给予过相应补贴。
最后,就精神上的慰藉,原被告均未提供充分证据。本案中,三名亲戚对张老伯的照料尚处于一般亲戚朋友之间的往来水平,故不应分得遗产。当然,若确实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扶养,也可分得适当遗产。
《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组织所有。张老伯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