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获56万拆迁款前妻分走近半#
事情要从上世纪80年代说起:1984年,李某、刘某登记结婚,婚后于1986年育有一子,并将婚内购置的砖瓦平房加建为二层楼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后便再也没有回家,一直音讯全无。2009年,丈夫刘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许离婚。
2021年4月,李某、刘某原来居住的房屋被征收,获得了征收补偿款50万余元,加上邻居占用土地给予的补偿款5万余元,合计56万余元。
没想到两个月后,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现,并向大通湖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对此刘某自然很不满意,他认为双方已判决离婚多年,应视为妻子早已放弃财产分割权利。
大通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征收房屋属李某、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李某、刘某在离婚时没有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弃了财产的分割权利,故对于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李某2003年擅自离家后,没有履行对共有物的管理义务,因此要扣除维护费用,最终是对54万余元进行分割。
因为李某2003年离家后一直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没有尽到家庭义务,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刘某予以适当照顾,所以大通湖法院判决由刘某支付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款54万余元的40%,即21.6万元。
分了21.6万的李某并不满意,事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