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姓名决定权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使用权是自然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不使用自己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姓名变更权是自然人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