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2025年3月至5月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为使执法检查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一、征求意见内容
(一)《条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政策宣传不到位、落实较晚,或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导致民营经济无法申请或者享受政策情况。
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不允许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进入。或者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在政务服务前要求民营经济组织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或者提供证明等。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法设置排斥、限制或者歧视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4.政府采购的采购人、相关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实施下列行为的:
(1)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2)以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资格条件;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除小额零星采购适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5)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和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7)不依法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妨碍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8)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
(9)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5.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6.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延迟支付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
7.各级政府、法院及有关部门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民营经济组织和有关人员财产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时,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和修改完善《条例》的建议。
1.《条例》内容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不匹配的问题及修改建议;
2.《条例》执行过程中一些条款存在缺乏可操作性、实施效果不佳问题及修改建议;
3.现实急需但《条例》中没有进行规定问题及立法建议;
4.其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推进《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及对《条例》条款的修改建议。
(三)与《条例》执行相关的典型事例。典型事例包括基本情况、处理结果以及对事例的看法等内容。
二、征求意见时间
即日起至4月10日
三、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hljsrdcjw@163.com ,邮件主题请注明“《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执法检查意见反馈”,邮件内应包含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具体意见内容。
2.信函:请将书面意见寄至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26号,邮编:150001,信封上请注明“《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执法检查意见反馈”,信中请留下姓名、联系方式和具体意见。
四、注意事项
1.请在反馈意见时,尽可能详细地阐述观点和理由,以便我们更好地理解和研究。
2.对于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和吸纳。
3.本次征求意见不受理信访事项,不反馈情况。收到的一些典型事例将转交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