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发出倡议

2021-10-12 20:38  编辑:姜继周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10月12日讯(魏振宏 记者 刘嘉)记者从黑龙江省林草局获悉,根据《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每年10月为我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协同推进生物多样性治理,共建万物和谐的美丽家园,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向全省广大群众倡议: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

  非法猎捕、繁育、交易、食用野生动物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四、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五、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六、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依法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七、非法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将依法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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