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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2至3年内绝大部分国企将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8-05-15 21:37  编辑:李玥  来源:东北网

  东北网5月15日讯(记者 张隽珊)记者15日获悉,哈尔滨日前出台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利用2到3年时间,推动全市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完成混合所有制改革。今后新设立的国有企业原则上必须为混合所有制或股权多元化企业,使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微观主体。

  分类分层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在集团公司、子公司两个层面积极引入各类非国有资本或其他国有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股权多元化。集团层面,除对全市发展有重大影响或有巨大品牌效应的优势企业可以保留国有控股地位外,其他企业集团层面不设国有股权比例限制,全部放开;子公司层面一律推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退则退、宜参则参、宜控则控。商业二类国有企业以完成市委、市政府赋予的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按照政府引导、金融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的思路,创新投融资模式,深化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合资合作,切实增强投融资能力,有效提升建设运营水平。

  推动已实现股权多元化企业和上市公司进一步深化改革,积极引入非国有资本,逐步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已经实现股权多元化的企业要选择主业匹配、管理规范、资产优良、实力较强的战略投资者,调整资本结构,做优做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要与同行业和产业链上下游优质资产进行重组,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打造竞争能力强、资本回报高、品牌优势大的行业龙头。充分利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全市产权交易平台和境外等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国有企业上市(挂牌)梯次格局。重点选择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支持、主营业务突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规范、盈利能力较强并具备稳定盈利预期的企业,全力推进上市,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等领域

  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债转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并实行同股同价同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或引资对象的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经确权认定的集体资本、资产和其他生产要素以作价入股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政府投资领域加强合作。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投资或参股基础设施、金融服务、公用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在国有企业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在公共服务、高新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和战略性产业等重点领域,以市场选择为前提,以资本为纽带,原则上以参股为主,鼓励具有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强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国有企业按照产业链、价值链要求,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业务相同或关联度高的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

  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

  通过试点稳妥推进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资本参股非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引入非国有资本时,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供水、供热、供气等关系国计民生领域和新闻出版等特定领域,要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特定事项否决权,保证国有资本在这些领域的控制力。

  通过市场化方式选聘职业经理人,由其依法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职业经理人实行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按照市场化原则决定薪酬,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探索中长期激励机制。严格职业经理人任期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畅通企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改制后的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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