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客观上郭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从郭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且郭某作为南方航空公司乘务员的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内是公开的,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微信朋友圈作为国内主流的网络社区之一,传递信息的效率、速度、范围均具备迅速、广泛的特征。郭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
郭某主张其内衣照并没有大范围的流传,没有引起大规模的讨论,但鉴于该照片已经实际经互联网发布且被人截图举报,结合互联网虚拟载体记忆难以消除的特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郭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发布不雅照的行为的影响轻微,对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最后,南方航空公司作为负责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特殊企业,对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具有合理性。郭某作为有十五年工龄的乘务长,更加应当认识到在朋友圈发布不雅照片对南方航空公司形象、航空安全声誉、对公序良俗造成的负面影响。故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郭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
据此,法院认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为合法解除,并判令郭某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